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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线demurrage/detention 收费大改革!


在开始新规解读之前,我们先简单看一下目前的做法和主要问题。其实demurrage的收费比较简单直接,主要是通过码头网站或是其他付费平台(比如eModal)在放货之前付清,付费的可以是拖车公司,货主,货代。在实际操作上demurrage 并没有发票。由于是事前付费,基本没有事后争议,客户也没有太多选择:不结清demurrage 就无法提柜。至于收费的合理性(何种情况下该不该收demurrage),这个之前FMC就有规定,虽然实际上还存在灰白地带。更大的问题是detention(滞箱费)的收费,体现在两大方面:跟谁收?发票什么时候开?

最早detention(美国喜欢叫per diem)的发票都是船公司开给拖车公司,由他们代付或者转发给货代或收货人。这几年船公司已经逐渐改变做法,把发票开给MBL的收货人(货主或货代),货代再自己开发票给实际收货人。把发票开给拖车公司,他们一向很不爽:他们跟船公司不存在合约关系,如果货主货代要求他们垫付,也是一笔很大的财务负担。负责任的拖车行收到detention 发票后还要去核实金额,耗时耗力。另外一个问题相信大家都经历过,特别是2021-2022年期间:3个月甚至半年后才收到一张detention 的发票。如果本来是一锤子买卖,再去找客户收费很难。就算还在合作,过了这么久财务部也早就结单了,重启付费面临内部层层审批。

我们现在就逐条看一下新规和对实际操作的影响。
先看名词解释。billed party 很容易理解,billing party 包括船公司,码头和货代(NVOCC)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FMC对新规中consignee的定义是最终收货人(直客),所以是个狭义范围的收货人概念。

重点来了。demurrage/detention 的发票应该开给谁?FMC 给出了两个选择:开票方提供海运、堆存服务的对象,并且这个对象和开票方签有海运、堆存服务协议;最终收货人(consignee)。发票只能开给其中一方,不能同时给两家公司,发票不能开给其他公司(比如拖车行)。

之前造成很多问题的开票时间这次FMC也做出具体的规定。从最后发生发生费用的日期起算,船公司须在30个自然日内开出发票。以detention为例,我的理解是最后发生费用的日期(the date on which the charge was last incurred) 即是空箱还进码头或者船公司制定的堆场的那天,因为还空后detention 的计费就停止了。超出这个30天的期限,收到发票的一方可以无需支付此费用。
除了规定开发票的时间,FMC对核对发票和提出减免要求的时间也做了详细规定。开票方必须给予收票方自发票日起至少30个自然日的时间提出减免或退款的申请。开票方收到类似的申请后应该努力在30个自然日内或是双方约定更长的时间内处理申请。规定用了must attempt, 没有说一定要30天。
这个规定将在2月26日在the federal register 网站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90天生效,也就是今年的5月28日。新规定对船公司开具发票的准确性和时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避免了发票严重滞后带来的问题和对货代造成的损失,同时还将改变货代和代理,客户和拖车公司的合作关系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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